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辖终3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惠普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1303。
法定代表人:何国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琳,北京市瑞晶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惠普生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街**法定代表人:刘彩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上诉人广州惠普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惠普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惠普生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惠普生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2民初24074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广州惠普生公司上诉称:一、京东公司仅系电商平台,提供平台服务,只要尽一般审查义务通常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且本案中证据保全公证的地点并非在北京市西城区,侵权行为发生地及结果发生地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二、本案的主要被诉侵权人为我方,而非京东公司,为了更好查清案件事实,请求移交我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综上,请求将本院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黑龙江惠普生公司诉称,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系广州惠普生公司未经许可,在京东公司网站开设经营的店铺销售使用黑龙江惠普生公司享有权利的商标标识的产品。
因此,京东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京东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广州惠普生公司的上诉理由均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