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963号 原告:杭州圣合医疗器械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
法定代表人:胡少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青,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荣伟。
被告:德清中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v> 法定代表人:李荣伟。
原告杭州圣合医疗器械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中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德清中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0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圣合医疗器械成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圣合医疗器械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圣合医疗器械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圣合医疗器械成套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