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225号原告:星标(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未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垠,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柏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创列。
原告星标(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柏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星标(厦门)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本案诉讼费,并于同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星标(厦门)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不缴纳诉讼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星标(厦门)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