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8知民初59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张**,女,汉族,1991年10月15日生,住永丰县。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