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8知民初91号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
法定代表人:詹安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哲,男,199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