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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利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5民初2218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利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袁利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21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利分,女,汉族,1967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俊花,重庆津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利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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