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21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利分,女,汉族,1967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俊花,重庆津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利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