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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公司与荣昌区峰高街道陈祥秀食品店荣昌区峰高街道东方自选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5民初42号
案件名称宏联公司与荣昌区峰高街道陈祥秀食品店荣昌区峰高街道东方自选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荣昌区峰高街道陈祥秀食品店;荣昌区峰高街道东方自选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4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授权代表:王希,董事长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昌区峰高街道陈祥秀食品店(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场所重庆市荣昌区峰高街道阳光大道******。

经营者:曾勇,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荣昌区峰高街道东方自选商场(个体工商户字号),经,经营场所重庆市荣昌区峰高街道新华支路****/div>经营者:叶成洪,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昌区峰高街道陈祥秀食品店、荣昌区峰高街道东方自选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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