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刑更1677号罪犯林汉治,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尾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湘0121刑初9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汉治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收缴的36962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期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星城监狱于2020年10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林汉治减刑。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汉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
截止2020年7月,该犯考核共获得3个表扬并余66分。
财产刑已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奖励折换)审批表、罪犯考核(专项加分)审批表、罪犯考核(加、扣分)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汉治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汉治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