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25291号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嶂背社区创业四路**整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L。
法定代表人:陈丽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鹏,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斯维拓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丽城社区沙河西路上沙河大厦401一社会信用代码×××J5R。
法定代表人:黄林。
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斯维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