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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崇新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刑更1631号
案件名称叶崇新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崇新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刑更1631号罪犯叶崇新,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湘0121刑初9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崇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收缴的36962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期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星城监狱于2020年10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叶崇新减刑。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崇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

截止2020年7月,该犯考核共获得3个表扬并余204分。

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完毕。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奖励折换)审批表、罪犯考核(专项加分)审批表、罪犯考核(加、扣分)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叶崇新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崇新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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