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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王武会、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4知民初333号
案件名称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王武会、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王武会;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333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法定代表人:WONGMUNKIT(HUANGWENJIE),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武会,男,汉族.1972年8月13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修水县(系拼多多平台林玲时尚包店的店铺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笑丰,江西坚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欢,江西坚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I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松,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金龙,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武会、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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