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972号 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东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960466526。
法定代表人:黄春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兴昊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浙商回归创业创新园创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597233594Q。
法定代表人:施李萍,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雷,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集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AYHB79T。
法定代表人:肖尚策。
被告:浙江集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星路******用代码:91330109MA2CDP8608。
法定代表人:许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岩岩,公司员工。
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兴昊塑业有限公司、浙江集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集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请求将其诉讼请求中第二项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0月10日,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