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辖终3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裕华呷甫火锅店,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河北师大国培大厦**商铺。
经营者:路兴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孙村组团物顺南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刘冠纬,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北师范大学,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南二环东路**>法定代表人:刘敬泽,校长。
原审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上诉人裕华呷甫火锅店(以下简称呷甫火锅店)因与被上诉人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呷哺公司)、原审被告河北师范大学(以下简称河北师大)、原审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3951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呷甫火锅店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及理由:本案中呷哺公司主张呷甫火锅店和河北师大侵害其涉案商标专用权,呷甫火锅店和河北师大住所地均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被诉侵害商标权行为实施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而本案中三快公司系美团网实际经营者,其石家庄业务由其石家庄分公司及石家庄三快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而非三快公司负责,上述两公司具备独立诉讼主体资格,应为本案适格被告,三快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本案应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呷哺公司可以选择在原审被告呷甫火锅店、河北师大或三快公司住所地提起诉讼。
关于呷甫火锅店提出的三快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原审原告呷哺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呷甫火锅店、河北师大和三快公司侵权行为之一系呷甫火锅店通过三快公司运营的美团网中使用涉案商标进行招商加盟宣传,且已经提交了相关证据,在呷甫火锅店亦认可三快公司系美团网经营者情况下,三快公司属于本案适格被告。
呷甫火锅店提出的三快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三快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呷哺公司有权选择向其住所地所在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呷甫火锅店的各项上诉理由均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