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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亿昌塑胶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滨湖区金瓯德百货超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民申215号
案件名称台州市黄岩亿昌塑胶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滨湖区金瓯德百货超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市黄岩亿昌塑胶有限公司;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滨湖区金瓯德百货超市;无锡宏发茶花家具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申2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台州市黄岩亿昌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江口街道草坦路村。

法定代表人:卢秀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滨湖区金瓯德百货超市,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方泉路**/div>经营者:陈延富,男,1984年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一审被告:无锡宏发茶花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新世界国际纺织城**div>法定代表人:洪杭君,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台州市黄岩亿昌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光公司)、一审被告滨湖区金瓯德百货超市、无锡宏发茶花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终1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亿昌公司申请再审称,亿昌公司产品上使用的相关图案与涉案注册商标不近似,不易于导致混淆。

二审判决赔偿数额没有列明损失额及合理开支的具体数额。

亿昌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其产品从工厂批发到零售的价格表,所获利润非常微薄,判决确定的赔偿额显然超出了其应有之数。

富光公司代理人意在谋取不义之财。

故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亿昌公司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

亿昌公司在产品上使用了迎客松图案以及较小拼音字母“FUHONG”和汉字“富虹”。

其中的迎客松图案占比相当大,是吸引消费者注意力的主体部分。

涉案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也是迎客松图案。

经比对,二者的迎客松图案基本无差别。

因此,亿昌公司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其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易于导致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一、二审判决综合考虑亿昌公司的主观状态等侵权情节、商标知名度、涉案产品的价格和利润、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额并无不当,其中将合理开支与损失额合并酌定也无不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台州市黄岩亿昌塑胶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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