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961号 原告:厉波,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飞,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小牛装饰材料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经营者:陈政,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城南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厉波为与被告永康市小牛装饰材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厉波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同时,原告厉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厉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厉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厉波负担。
原告厉波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