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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五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淝河路店、安徽五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6民初459号
案件名称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五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淝河路店、安徽五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五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淝河路店;安徽五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459号 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东阿镇。

法定代表人:路秀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珩辉,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五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淝河路店,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淝河路西侧。

经营者:魏兴芝。

被告:安徽五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淝河路东侧延陵大道北侧国际丝网城**楼。

经营者:刘金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五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淝河路店、安徽五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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