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27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椒思旋韩妆化妆品店,经营地址安徽省全椒县儒林路**江海购物中心**“思旋韩妆”店铺。
经营者:陈静。
原告株式会社钠益其尔与被告全椒思旋韩妆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钠益其尔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钠益其尔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钠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钠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