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871号 原告:陈慈爱,男,1982年6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小娟,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丽,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雅恒乐办公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村第十、十一经营济合作社(土名孔边)自编18号首层广州市盈通综合批发市场D1-115号。
法定代表人:何坚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陈慈爱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雅恒乐办公用品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慈爱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陈慈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