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98号之一 申请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吴中路578号。
法定代表人:濮韶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郸城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城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俞的之。
被申请人:成都市博鲜季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洛大道5899号成都西博西南食品城43栋1层1室。
法定代表人:秦德。
申请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郸城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博鲜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分别对被申请人郸城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50000元的范围内和被申请人成都市博鲜季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50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为使判决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郸城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郸城县支行账户(1717××××6391)内的存款,限额350000元。
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260元,由申请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