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02民初4855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43,住所地福建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1343726****。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朱俊文,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杨源家电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A,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李灶街(19)杨源家电商场。
经营者:杨源,男,1969年1月13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杨源家电商城侵犯商标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