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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芬与浙江华象杯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709号
案件名称吴芬与浙江华象杯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芬;浙江华象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709号 原告:吴芬,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象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唐先村官山中路**内**厂房。

法定代表人:施晓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巧华,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芬与被告浙江**象杯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0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芬负担。

原告吴芬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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