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529号原告:重庆久合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西和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H6D858。
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砚池,重庆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巴南区金牛金属加工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巴**花溪街道花溪村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5UM6JJ63。
经营者:黎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勇,重庆市巴南区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庆久合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区金牛金属加工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重庆久合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久合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久合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久合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