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民初165号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6097897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侠,陕西琴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陕西琴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高新区XX镇XX超市,住所地宝鸡市千河镇底店村15路汽车站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1MA6XG28A39。
经营者:吴礼勇,男,汉族,生于1974年XX月XX日,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XX乡XX村**,身份证号XXXXXXXXXX********。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宝鸡市高新区XX镇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即履行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