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412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乐兹商贸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韩村乡阳光北大街**门脸/div> 负责人:赵丹 被告:保定市乐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瑞祥大街**v> 法定代表人:郭炜超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乐兹商贸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保定市乐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