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3582号之一 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格诺拉克市彪马街**,91074。
代表人:纳里曼·尼尔(NeilNarriman)。
委托代理人:任庆亮,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子杨,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王楠,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李东影,女,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安宁市。
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诉被告赵王楠、赵王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彪马欧洲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彪马欧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已减半),由原告彪马欧洲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