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2民初4701号之一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52900792260918T。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杰,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湖塘果聚园副食品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天丽雅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P7D3B4F。
经营者:周菊华,女,汉族,1955年9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星,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诉被告武进区湖塘果聚园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