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初21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万盛隆商贸有限公司恒大御景湾店,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恒大御景湾**商铺会信用代码91341500327938877J。
负责人:韩枝。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万盛隆商贸有限公司恒大御景湾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魏晶晶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陈坤柱 书记员熊贤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