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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柳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5民初1916号
案件名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柳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柳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916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56765902。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兆太,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柳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613990XY。

法定代表人:黄瑞芬。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柳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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