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民初157号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4202-2,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侠、吴琼,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金台区XX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3MA6XER307J,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XX街道办事处XX路XX社区XX居**。
经营者:巫学辉。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金台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