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3553号 原告:鹿丙领,男,汉族,1982年2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志欣,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置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湾头镇万福路**。
法定代表人:马超。
原告鹿丙领与被告扬州置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鹿丙领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鹿丙领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鹿丙领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鹿丙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