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781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6TAISENGLINK,#08-00CHARLES&KEITHGROUPHEADQUARTERSSINGAPORE534101。
法定代表人:FongSheeBeng,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彭俊超,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诉彭俊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粤0114民初781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彭俊超的银行存款300000元。
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中对彭俊超银行存款的冻结,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彭俊超的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