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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新罗区珍珍包包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8民初377号
案件名称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新罗区珍珍包包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新罗区珍珍包包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377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罗区珍珍包包行,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闽西交易城******店,注册号350802600330181。

经营者:钟美英。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罗区珍珍包包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长生 审 判 员 李秋英 审 判 员 陈 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燕 书 记 员 邱艳兰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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