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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阳江市阳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402民初14345号
案件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阳江市阳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阳江市阳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14345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阳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1MA53EJTK5U。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52C。

法定代表人:孙某1。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江市阳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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