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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美加龙电子有限公司、GIOVANNONI设计责任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民终65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美加龙电子有限公司、GIOVANNONI设计责任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美加龙电子有限公司;GIOVANNONI设计责任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民终6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美加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城环球物流大厦1501。

法定代表人:吕荣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利,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GIOVANNONI设计责任有限公司(GIOVANNONIDESIGNS.R.L.),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米兰司汤达大街**(Milano(MI)ViaStendhal35Cap20144) 法定代表人:加根·伊丽莎(GARGANELIS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才微,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玲玲,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美加龙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加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GIOVANNONI设计责任有限公司(GIOVANNONIDESIGNS.R.L.,以下简称GIOVANNONI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文所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院、行政机关及公证处等名称及所涉境内地址均不再加注国名)(2019)浙01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加龙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GIOVANNONI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GIOVANNONI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在美加龙公司未签收过开庭传票的情况下作出缺席判决,程序违法。

2.涉案专利与同类产品的在先设计外观近似,涉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美加龙公司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受理。

3.美加龙公司未实施制造行为,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第三方,美加龙公司对侵权情况不知情,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4.GIOVANNONI公司未对其主张的维权费用提供支付凭证,美加龙公司实际销量较少,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过高。

5.一审法院就案情相同的案件作出不同判决,显失公平。

二审中,美加龙公司明确放弃第1、2点上诉理由。

GIOVANNONI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GIOVANNONI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美加龙公司: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GIOVANNONI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销毁或移除含有涉案专利图片的宣传册或网页;

2.赔偿GIOVANNONI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下同);

3.赔偿GIOVANNONI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维权费用35000元;

4.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GIOVANNONI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153038××××.3、专利名称为“椅子(CHAIRS)”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10月9日,授权公告日2016年1月20日,简要说明中记载该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

该专利目前为有效状态。

2019年2月25日下午,GIOVANNONI公司代理人项玲玲在浙江省台州市正立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来到台州市椒江区××路××号××物流收发点,项玲玲向该收发点的工作人员签收了一件货物,外包装上贴有“跨越速运”物流详情单,运单号为80001212928。

拆开外包装,里面装有二把椅子、配件、收款收据、产品说明书。

选取其中一把椅子详细查看后,将所选货物、收款收据、产品说明书一起封装并加贴封条、物证标签。

浙江省台州市正立公证处为此出具(2019)浙台正证字第491号公证书。

2019年2月26日,项玲玲在浙江省台州市正立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登陆淘宝网(×××.com),输入账号密码后,点击“我的淘宝”链接,再点击“已买到商品”链接,进入订单号为354195776375851913交易对应订单详情,页面显示交易成功,数量2,支付价款840.72元(含运费24元)。

物流信息为“跨越速运”,运单号为80001212928。

点击订单对应的商品销售链接,页面显示商品名称为“发光兔子凳子LED户外七彩遥控兔子灯创意玉兔灯装饰灯户外景观灯”,商品单价为145.96-408.36元/个,累计评论68,交易成功78,宝贝详情中有“深圳市美加龙电子有限公司创办于2006年,是一家集专业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的规模化企业,专业生产LED发光家具、滚塑产品、注塑产品、LED灯饰、滚塑模具、注塑模具等产品,是同行最具有规模、专业的滚塑发光家具制造商之一……”字样。

点击公司档案,页面显示涉案店铺的经营者为“深圳市美加龙电子有限公司”。

登陆阿里旺旺后,在阿里旺旺账号为sophie19900529与涉案店铺的阿里旺旺聊天中,美加龙公司认可兔子椅是其生产的。

浙江省台州市正立公证处为此出具(2019)浙台正证字第503号公证书。

一审庭审中GIOVANNONI公司提供了封存完好的公证实物,打开包装后,内有兔子椅一个、美加龙公司宣传册一本及收据一张。

收据上有美加龙公司的盖章。

GIOVANNONI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构成相同。

一审法院另查明,美加龙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16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产品、塑胶产品、五金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以上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滚塑产品、发光家具的销售、电子产品、塑胶产品、五金产品的生产。

GIOVANNONI公司为本案支付了公证费2440元,并聘请律师出庭。

一审法院认为:GIOVANNONI公司系注册在意大利共和国的公司,本案为涉外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本案中,因原审被告之一淘宝公司的住所地在该院辖区内,故该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涉案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权利人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GIOVANNONI公司作为专利权人,依法对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享有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 该院经审查后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属于椅子,两者类别相同,可以进行比对。

经一审庭审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相比,相同点在于:两者均整体近似一只半蹲的兔子,兔耳竖起,兔头向前,兔身水平,兔腿部分为一整体,前部向兔头方向前倾。

不同点在于:1.被诉侵权产品的头部有眼睛、嘴的凹陷设计,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此设计。

2.被诉侵权产品底部有一圆形凹槽,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底部为椭圆形凹槽。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中确定的判定标准,该院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间虽然存在上述区别,但均属细节上的差异,以本领域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看,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

故应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构成近似,即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GIOVANNONI公司指控美加龙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对于制造行为的指控,美加龙公司在淘宝店铺及宣传册中宣称其是滚塑发光家具的生产企业,美加龙公司在阿里旺旺的聊天记录中也认可兔子椅产品系其生产,结合美加龙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的事实,该院认定美加龙公司实施了制造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的行为。

对于销售行为的指控,因GIOVANNONI公司公证购买了侵权产品,该院对该指控予以支持。

对于许诺销售行为的指控,美加龙公司在淘宝网店展示了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该院对该指控予以支持。

美加龙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故美加龙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对于GIOVANNONI公司要求美加龙公司销毁含有涉案专利图片的宣传册的诉请,美加龙公司的宣传册中存在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的图片,该院对该诉请予以支持。

对于GIOVANNONI公司要求美加龙公司移除含有涉案专利图片的网页的诉请,因GIOVANNONI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确认侵权链接已经删除,故该院不再予以评判。

关于美加龙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依据现有证据,美加龙公司的侵权获利或者GIOVANNONI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均无法查清,并且GIOVANNONI公司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因此,该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授权时间、创新性,美加龙公司的侵权情节、规模等事实,按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同时,该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10月9日,授权公告日2016年1月20日;

2.美加龙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的行为;

3.公证书显示侵权产品单价为145.96-408.36元/个,累计评论68,交易成功78;

4.美加龙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16日,注册资本100万元;

5.GIOVANNONI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购买了侵权产品,进行了公证,并聘请律师出庭,付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成本。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于2020年4月24日判决:一、美加龙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GIOVANNONI设计责任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53038××××.3、专利名称为“椅子(CHAIRS)”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销毁包含侵权产品图片的宣传册;

二、美加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GIOVANNONI设计责任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三、驳回GIOVANNONI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5元,由GIOVANNONI公司负担2690.5元,由美加龙公司负担3634.5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根据美加龙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以及GIOVANNONI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1.美加龙公司是否系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2.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1,美加龙公司上诉称其并未实施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第三方。

对此,本院认为,美加龙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滚塑产品、发光家具的销售、电子产品、塑胶产品、五金产品的生产,GIOVANNONI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美加龙公司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标注了“工厂直销”,并展示了生产场景照片,在商品详情页面及宣传册中也宣称专业生产LED发光家具等产品,美加龙公司还在阿里旺旺聊天记录中自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生产,在美加龙公司未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美加龙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并无不当。

美加龙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GIOVANNONI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2,美加龙公司对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并无异议,其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GIOVANNONI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于GIOVANNONI公司未能证明其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或者美加龙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和可以参照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本案应当适用法定赔偿。

针对美加龙公司认为一审判赔金额过高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赔偿数额应当综合多种考量因素确定,销售数量并非唯一考量因素;

GIOVANNONI公司为维权进行了公证取证并委托律师出庭作证,必然存在维权支出;

美加龙公司提及的其他案件与本案在侵权主体、案件事实等方面存在差异,与本案赔偿金额的确定不具有必然联系,故美加龙公司的该些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种类、美加龙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情节,以及GIOVANNONI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美加龙公司的赔偿数额50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美加龙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深圳市美加龙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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