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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保定荣标皮具制造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734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保定荣标皮具制造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保定荣标皮具制造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734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第**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254490580U。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保定荣标皮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肖村乡北七村。

法定代表人:王红涛。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荣标皮具制造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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