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10237号 申请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楼**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
法定代表人:刘延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许伟,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陈静,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阳广电无线数字电视有限公司、许伟、陈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许伟、陈静价值相当于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财产。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许伟、陈静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