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198号原告:x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xxx百货商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经营者: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x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xxx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xxx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x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xxx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