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22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营,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朵玥百货商行,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吾悦广场2032-2商铺一社会信用代码×××46T。
法定代表人:王燕珍。
被告:滕州市龙泉滕玥百货商行,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滕州市龙泉街道北辛路与龙泉路交汇处万达广场内****一社会信用代码×××441。
法定代表人:王燕珍。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朵玥百货商行、滕州市龙泉滕玥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