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刑终431号 原公诉机关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晓强,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临颍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临颍县。
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0日被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晓涛,男,1980年4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临颍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临颍县。
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1日被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玉环市人民法院审理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晓强、张晓涛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浙1021刑初365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晓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张晓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原审被告人张晓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晓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晓强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亦符合准许撤诉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晓强撤回上诉。
玉环市人民法院(2020)浙1021刑初3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