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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登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乳山市盛鑫车轮大全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执1328号
案件名称文登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乳山市盛鑫车轮大全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文登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乳山市盛鑫车轮大全门市部;孙凡利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328号 申请执行人:文登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站东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树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乳山市盛鑫车轮大全门市部,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市区商业街西段。

经营者:孙凡利。

被执行人:孙凡利,男,汉族,1989年6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市区。

申请执行人文登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乳山市盛鑫车轮大全门市部、孙凡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民终1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500.00元,申请执行费5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孙凡利向本院缴纳案款10558元,本院在扣缴执行费58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0500元,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结案,至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民终18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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