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45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国市时尚化妆品经营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药市北大街**。
经营者:王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络,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安国市时尚化妆品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