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8489号 原告:杭州猛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杭州天虹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飞,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翰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阳光街****** 裁定理由:原告杭州猛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翰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原告杭州猛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杭州猛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杭州猛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杭州猛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