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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春熙店、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04民初11057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春熙店、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春熙店;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广东成泰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11057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芳星,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春熙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科甲巷**。

负责人:王蓓。

被告: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逸都路**。

法定代表人:黄亚美,职务不详。

被告:广东成泰米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禅炭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勤威,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臣生,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春熙店、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广东成泰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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