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09民初11669号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3-1)。
法定代表人:楼风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霞,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区盛泽镇雪芳蛋糕店,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金城商业中心7-109v>经营者:张雪芳,女,1987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区盛泽镇雪芳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