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陈丽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6738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陈丽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陈丽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6738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

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忠,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丽君,女,1987年12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松冈公司)与被告陈丽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理中,原告浙江松冈公司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2020年10月9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松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丽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松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陈丽君:1.立即停止侵犯“雀友”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停止在宣传资料、广告资料、产品外观中使用“雀友”字样;

2.没收、销毁现有的侵权产品;

3.在《浙江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含合理费用:购物费1,599元、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5,000元、差旅费3,000元)。

审理中,浙江松冈公司申请撤回第1-3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经“雀友”系列商标权利人授权,浙江松冈公司是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雀友”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

2019年10月,浙江松冈公司发现陈丽君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名为“鑫隆昌家具”的店铺销售使用“雀友”文字的麻将机,并在产品图片及产品标题中使用“雀友”文字,构成商标侵权,请求判如所请。

陈丽君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XXXXXXX号“”商标于1997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的麻将商品上,注册人原为萧山市永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2000年5月28日转让至杭州松冈电器有限公司名下,2004年10月14日转让至魏某某、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名下,2008年3月14日转让至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名下,2019年12月6日转让至松冈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名下,经续展现在注册有效期内。

第XXXXXXX号“”商标于2008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的全自动麻将桌(机)等商品上,注册人原为魏某某、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2008年3月14日转让至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名下,2019年12月6日转让至松冈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名下,经续展现在注册有效期内。

第XXXXXXX号“”商标于2009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的全自动麻将桌(机)等商品上,注册人原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2019年12月6日转让至松冈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名下,经续展现在注册有效期内。

2009年2月、2012年1月、2015年1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第XXXXXXX号商标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10年10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使用在第28类麻将商品上的“雀友QUEYOU”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5年7月1日、2019年12月6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松冈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分别与浙江松冈公司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许可浙江松冈公司使用其名下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所有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并授予浙江松冈公司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的权利,授权时间从2015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5日。

2019年2月28日,陈丽君签署《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3.2》入驻由寻梦公司运营的拼多多网购平台经营名为“鑫隆昌家具”的店铺。

2019年10月23日,登录“拼多多”App,在“鑫隆昌家具”的店铺中购买“【上海雀友】最新款全自动四口电动静音折叠餐桌两用USB麻将机”一台,实付款1,599元,该商品的销售网页有产品图片展示,图片左上角有字体较大的“上海雀友”字样。

同年11月21日,对所购商品的快递包裹进行拆包、拍照、封存,登录“拼多多”App查看订单详情及物流信息。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就前述取证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并出具了(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11743号公证书,收取公证费1,500元。

该公证书附件显示,在麻将机台面操作盘上有“上海雀友”标识。

浙江松冈公司表示正品售价在3,000余元至7,000余元不等,在公司官网、淘宝天猫旗舰店及全国经销商的零售均价为3,380元,正品不会使用“上海雀友”标识,涉案商品不是商标权人或其生产、授权生产。

2019年10月25日、2020年8月20日,涉案店铺、拼多多平台分别下架、禁售被控侵权商品。

根据寻梦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涉案公证购买商品的销售数量共计1件、销售金额共计1,599元。

浙江松冈公司主张律师费5,000元,提供律师费发票复印件一张,表示差旅费由法院酌定。

另查明,陈丽君签署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3.2》,该协议第1.2条“协议变更及生效”中约定,平台运营方寻梦公司有权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修订、废止)本协议正文、附件及平台规则,至少提前7日在网站公示,商家应实时关注公示内容;

如商家不接受变更,应当在公示期间内申请退店,本协议将终止;

如商家未按前述约定申请退店,即视为商家接受前述变更事项。

2019年8月27日,寻梦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公示《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4.0》。

该协议对第17.4.2条“法律文书送达”条款作了变更,变更后的条款约定,对于一切与商家在拼多多平台发布信息、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相关的纠纷,商家认可司法机关通过邮寄、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商家送达法律文书的有效性、合法性;

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将法律文书寄送至商家提供给拼多多平台的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

……商家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

商家确认的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

商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是真实、准确、有效的,并进行实时更新,如果因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由商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陈丽君在上述协议公示期间未申请退店,涉案店铺直至2020年1月22日关店。

审理中,本院按照寻梦公司提供的商家联系地址向陈丽君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邮局以“地址找不到当事人、电话联系不上”为由退回。

以上事实,有浙江松冈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商标局关于认定“雀友QUEYOU”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11743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店铺协议签约记录、涉案订单信息及商品操作日志、《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浙江松冈公司经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商标注册人许可,有权使用前述商标并就侵犯前述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

涉案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浙江松冈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同种商品。

经浙江松冈公司鉴别,被控侵权商品非商标权人或其生产、授权生产,而该商品上有“上海雀友”标识,该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因此,陈丽君销售的商品属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商标的侵权商品。

陈丽君在销售网页宣传图片中标注字体较大的“上海雀友”,系对被诉标识的商标性使用;

在商品名称中使用“上海雀友”字样,系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文字,误导了公众,亦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陈丽君销售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未证明其不知道是侵权商品且具有合法来源,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审理中,浙江松冈公司申请撤回第1-3项诉讼请求,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浙江松冈公司要求陈丽君赔偿经济损失,鉴于浙江松冈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陈丽君因侵权所得利益以及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由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品的售价、销售及下架情况、侵权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浙江松冈公司主张的购物费、公证费,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本院将综合考虑律师的工作量、案件疑难复杂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关于差旅费,虽未提供证据,但考虑浙江松冈公司确为本案聘请非本市的律师出庭,故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陈丽君签署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3.2》,明确寻梦公司有权变更协议,如商家不接受应在公示期间申请退店,如未申请退店,视为商家接受变更事项。

此后寻梦公司在平台公示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4.0》,对“法律文书送达”条款作了变更,而陈丽君在公示期间未申请退店,根据先前的约定,视为陈丽君接受变更事项。

本院按照寻梦公司提供的商家联系地址向陈丽君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邮局退回,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文书送达”条款,由陈丽君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陈丽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丽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441元、被告陈丽君负担6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李晓平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沈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