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5195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建英,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伟伟,女,1985年7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平阴县,住所:平阴县万商城**项目****第**(“新豪国际瓷砖˙卫浴”店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雷,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伟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