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6516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谊佳美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和沙路2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0P。
经营者蔡金龙。
委托代理人杨林,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已缴纳人民币525元,原告多缴纳的人民币500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