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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谊佳美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16516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谊佳美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谊佳美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6516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谊佳美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和沙路2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0P。

经营者蔡金龙。

委托代理人杨林,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已缴纳人民币525元,原告多缴纳的人民币500元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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