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9405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890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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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顺鸿好日杂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横岗街道横坪公路**C201、C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卢世纳。
×××R0W经营者:卢世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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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卢世纳。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顺鸿好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