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知民初74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旭辉,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易和天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旧晋祠路瑞江翔贸易有限公司****。
经营者:景天。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易和天建材经销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