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4民初10334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慧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深南中路3039号国际文化大厦12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85312C。
法定代表人:张慧。
被告:张慧,女,汉族,1989年3月1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慧兴电子有限公司、张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各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交纳775元),由原告负担。